确认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应遵循五步法模型:(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本期我们以月饼券为例,概述新收入准则中五步法的应用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示例背景概述
月饼券,是中秋月饼的代金券,由各品牌月饼厂家独立发行或由平台集中发行,持券可以在限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换领地点换领相应的月饼。
假设顾客向月饼厂家团购月饼券的折扣为8折,即一盒标价200元的月饼券售出价格为160元。但并不是所有的月饼券都会被顾客使用。中秋节前,假设“黄牛”以4.5折价格——即90元回收部分月饼券,再以5折的价格卖给月饼厂家,厂家支付100元。就回收部分而言,月饼厂家卖月饼券每张取的了160元,回收时每张支付了100元。此外,部分持有月饼券的顾客既不会使用、也不会卖还月饼券,而是放弃兑换月饼的权利。
月饼厂家如何对发行的月饼券进行会计处理?
二、准则要求概要
根据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CAS 14.AG),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二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九条(CAS 14.39)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三、五步法的应用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对月饼券销售合同而言,合同是否成立比较容易判断,通常顾客取的月饼券时即满足新收入准则第五条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五项条件。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月饼厂家的履约义务即在约定期间、约定地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中秋月饼。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四条,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月饼券的交易价格即为折扣后月饼厂家实际收取的金额。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五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月饼券销售而言,即使预计顾客领取月饼与顾客支付价款购买月饼券的间隔超过一年,也无需考虑重大融资成分,因为顾客虽然就月饼支付了预付款,但可以自行决定何时领取月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对于仅存在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交易价格全部归属于该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月饼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月饼厂家售出月饼券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合同负债(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月饼厂家向顾客兑换月饼时,借记借记合同负债,贷记营业收入。顾客取得了月饼的控制权(顾客已实物占有、并已接受月饼,拥有月饼的法定所有权,已取得月饼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能够主导月饼的使用(自己吃或送人或摆看)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享受口福或好心情或眼福)。
月饼厂家回购月饼券,属于单独的交易,借记合同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属于营业收入。
对于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即顾客放弃的月饼券),新收入准则的主要要求如图5所示。
图5: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根据历史经验,月饼厂家预期顾客购买的月饼券中将有一定比例的部分(Breakage)不会被兑换,则应当按照顾客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预收金额确认为收入,即在顾客兑换时按比例结转计入营业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月饼厂家在约定的兑换期满后可以停止兑换,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即占有未兑换的券。月饼券上标明的有效期限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月饼厂家提供月饼兑换的义务终止,但未兑换的月饼券包含着厂家还未提供商品的对价,顾客有权要求厂家返还券内余额或替换新券。因此,需要进一步考虑顾客可能要求返还或替换的金额,即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若月饼厂家不能预期其将有权获得与顾客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则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一定比例的部分的负债余额转为收入。
四、示例简单概括
虽然售出的月饼券不能退回,即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但厂家有随后提供月饼的义务,因此不能在售出月饼券时确认收入。另外,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对于预计客户会放弃的权利(Breakage),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预计客户会放弃的权利部分对应的负债余额转为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