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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作者:ZM 来源:转载 日期:2020-8-27 11:31:29 人气:99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一、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版)第十四条,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即该情形下,金融资产应整体终止确认,且将上述1)和2)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该情形既不属于筹资活动(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也不属于投资活动(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的活动),而根据经营活动(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的定义,该情形下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应判断为经营活动,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列报于现金流量表,则较为恰当。

二、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版)第十七条,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情形下,应收票据整体继续确认,将收到的现金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这导致企业负债规模和构成发生了变化,因此,该情形下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应判断为筹资活动,将收到的现金作为“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报于现金流量表,则较为恰当。

三、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版)第十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该情形下的应收票据贴现,涉及两部分,一部分为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另一部分为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前一部分,由于导致企业负债规模和构成发生了变化,应判断为筹资活动,将收到的现金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分拆所对应的部分,作为“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报于现金流量表,则较为恰当;

后一部分,既不属于筹资活动(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也不属于投资活动(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的活动),应判断为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分拆所对应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列报于现金流量表,则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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