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暴雨、台风自然灾害不断发生,很多灾区的个人遭受了重大损失,我们来看一下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以便大家根据政策规定申请减免税,让自己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在税收方面得到一些弥补。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述税法的规定是各个省市制定具体政策的法律依据。
二、部分省市的规定
0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陕政字[2020]5号)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0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号)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称“自然灾害”的种类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0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琼府[2020]57号)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上述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2019年10月11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05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6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0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9]3号)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0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灾区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鲁税办发〔2019〕48号)规定:14.纳税人因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09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遭受损失的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职能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相关材料)。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