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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0-17 9:52:37 人气:710 加入收藏 标签:

 豫建〔201510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32号]《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2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T/T250-2011)《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标准》(DBJ41/T141-2014),结合我省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设置标准员岗位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既是促进工程建设标准贯彻执行的手段,也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典型案例,以及去年以来部分省市连续发生的几起严重坍塌事故,都与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或不严格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有关。因此,强化施工现场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力度,增强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严肃性,需要一批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人员,全方位、全天候地在施工现场履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管职责。
施工现场标准员是《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规定的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是继施工员、质量员等传统的专业人员之后,施工现场新设立的一类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设置标准员岗位,打通了工程建设标准从制定到实施的最后一个环节,建立完善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体制机制,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意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配置和合理分工,提高专业人员队伍素质;有利于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企业应明确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归口管理机构,落实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的各项要求
(一)施工企业应将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和施工现场其他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统筹考虑,明确归口管理机构,监督落实标准员岗位职责。施工企业应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落实标准员岗位设置相关要求,研究标准员施工现场工作内容,建立施工现场标准员工作模式,引导标准员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和反馈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按照《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标准》(DBJ41/T141-2014)的要求设置标准员。做到大型工程项目有专职标准员,中、小型项目工地有兼职标准员,兼职标准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兼任,且须取得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施工现场标准员要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工程建设标准技术交底,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部可规划建设“实物样板区”、“标准交底园地”等,把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程序、关键部位、关键节点向有关专业人员和进场工人进行实物交底。标准员在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做好工程建设标准的交底工作,交底应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联动机制,在工程建设的有关环节强化标准员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合理配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鼓励企业优先配置施工现场标准员。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标准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标准员配备情况列入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考核指标。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中应明确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标准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标准员配备数量和具体人员。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照豫建〔2013〕177号、豫建〔2015〕80号要求重点审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和标准员配备是否符合《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标准》(DBJ41/T141-2014)的要求;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标准员等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检查处理记录;建设单位负责对现场标准员等人员配备、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施工现场标准员等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职的情况,应责令其改正并提交书面检查处理记录,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各施工企业标准员管理机构应指导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科学划分标准员与其他专业人员的工作界面,明确标准员签字程序、存档表格。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环节、施工部位应有标准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非强制性条文的施工环节、施工部位,也应由标准员签字确认使用标准的有效性。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统计分析报告、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报告应作为标准员的业绩成果,施工现场标准员签字确认的有关资料和业绩成果,应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存档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为抓手,切实履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职能,借鉴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试点城市的工作经验,以及试点企业施工现场标准员工作模式,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标准员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落实标准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制度,包括建立施工现场标准员档案、验证、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标准员执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二)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员职业能力评价工作。施工现场标准员职业能力评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的要求,采取综合评价方式进行,由专业学历、职业经历和专业能力评价三部分组成。其中,专业学历以文化程度为评价指标,职业经历以施工现场职业实践年限为评价指标,专业能力采取专业能力测试方法。专业能力测试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测试,重点考查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测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施工企业报考标准员情况,做好标准员师资需求测算和培训工作,管理好标准员师资人员,监督标准员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
(三)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制度。建立施工企业及其标准员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标准员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建立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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