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综上:从事会计工作的都要继续教育,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也要继续教育。1、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该在取得相关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根据国家财政部门2018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可见,学员每年都需要完成至少90学分的会计继续教育要求,具体情况以当地相关部门要求为准,那么,学员怎样抵免这90学分呢?1、参加考试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和高级会计。其他相关会计考试包括注册会计师。2、参加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3、学历教育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4、研究课题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5、发表论文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6、出版书籍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7、其他形式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